著作权登记

版权失去保护 新闻作品将怎样

发布日期:2016-6-19 浏览次数:4202

 在前不久召开的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上,中央电视台副总编辑张宁讲了一件事:排在网上被侵权最为严重的前5位央视电视节目当中,有4档是新闻节目,《新闻直播间》一档节目去年一年的盗用链接就接近4万条,而且被任意篡改和歪曲新闻报道的内容。当新闻传播站在了网络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风口上,伴着数字化新闻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越来越便捷,新闻作品的侵权现象也几乎每天都在互联网上发生。

    近年来,关于版权保护的话题备受关注,侵权现象也如同行业顽疾,久挥不去。这不仅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刚性、行业组织等机构在版权争议调解等方面的衔接机制建设不足有关,也表明全社会尊重原创、保护版权的氛围有待培育,媒体及互联网企业严格自律的行业环境有待养成。新的共识与规则还没形成,更新的数字传播形式就呼啸而来。但不管今天的载体和平台多么让人眼花缭乱,都无一例外地寄托在新闻原创者的脑力劳动之上。

    关于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意义,不遑多论,这里只需明白一个问题:版权失去保护,新闻作品将会怎样?虽说,《著作权法》中确有时事新闻可以合理使用的规定,但这不代表时事新闻就不包含作者的智慧创作,更何况采写过程还必须为此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只不过为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而不得不在公共利益面前让位。然而,这种妥协也仅止于“单纯事实消息”,再往前一步,一旦跨入作者具有“独创性”的禁区,就是毫无疑问的侵权。此前,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新闻APP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它叫做今日头条,主打资讯的“私人定制”。之所以是突然万众瞩目,是因为今日头条宣布获得红杉资本和新浪微博共计1亿美元C轮融资。但正当今日头条因为财气东来登上头条的时候,对其涉嫌侵权的口诛笔伐也随之而来。特别是此前国内知名媒体《新京报》发表的社论,引发了广泛的关注。社论说:“今日头条的口号是‘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但事实上,其搬运的不仅是新闻作品,更是版权。”许多传统媒体也会大声地质问他们:如果没有了新闻作品,你们就没有可搬的了吧?

    新闻作品版权是每一个媒体的核心资源,一个粗制滥造的新闻生态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全体的福祉与利益。在一个对新闻作品缺乏版权保护的环境中,从私自转载、不署作品来源,到对原文改头换面、拼凑嫁接、断章取义,甚至抄袭剽窃,各种乱象纷至沓来,新闻媒体之间必然陷入无序竞争状态,导致大众传媒市场失去创新动力的“逆淘汰”现象丛生,因为在侵权盛行的环境中,侵权的收益高于成本,创新却屡屡成了“为他人作嫁衣”,媒体机构和创作者均失去了对新闻作品投入更多人力、财力及智力的动力和热情,市场的激励机制失灵。如此一来,不仅损害创作方、传播方和使用方等各方利益,长此以往,也将影响整个传媒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闻作品版权法律保障将迎来更大的挑战。法律是保护新闻作品版权最有力的武器。新闻媒体在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的同时,要紧紧依靠法治力量和法治方式,依法依规解决侵权问题,建设风清气正的新闻作品版权市场。健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机制,净化网络环境、规范市场秩序需要全行业的努力,一方面,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对《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误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新闻作品侵权行为的泛滥。因此,要对《著作权法》当中关于时事新闻版权保护的条文进一步明晰、正确解读,不能模糊或随意依据个人主观利益或者角度来理解。另一方面,在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的同时,传统媒体要积极营造新闻作品版权交易秩序和市场环境。形成稳定的交易模式和市场惯例,不断提高新闻作品的衍生价值,新闻作品的版权如果有了更为规范的法制秩序,更为规范的市场秩序,版权保护或者版权开发的前景是非常光明,也是大有可为的。

    对于传统媒体来讲厘清版权保护的关系,把握新闻作品的内容对于维权是至关重要的。《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时事新闻,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制度,这些都是对作品著作权的限制,这里需要厘清两个概念,即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在新闻作品维权诉讼的过程中,几乎所有被告都会提出时事新闻的抗辩。业界也有采编人员认为新闻作品是没有版权的,其实这种观点存在概念上的误区。根据此前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的判决,时事性文章是在对时事新闻进行报道的时候加叙加评的表达,其语言客观,其内容与公众关注的实效性内容有关,具有时效性和重要性的特征。通过司法认定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有了深刻的理解,不仅平衡了媒体责任、新闻传播和版权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也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履行好了媒体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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