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登记

版权登记简介

发布日期:2016-1-3 浏览次数:4392

   一、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报中心认证登记。

  三、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四、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咨询服务;代为起草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文书,联系与登记有关的事务等。

  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七、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

  八、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收取一定费用。

  九、登记部门自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