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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贡”商标被合肥一代理商贴牌侵犯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查处

发布日期:2016-7-2 浏览次数:1675

   近日,商标代理人从合肥市工商局了解到,“古井贡”商标被合肥一代理商贴牌假昌侵犯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查处。

  合肥市庐阳区,一代理商,2016年4月27日,从上门推销者手中以50元/瓶的价格购进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酒6瓶,标价8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尚未销售;以100元/瓶的价格购进古井贡5年年份原浆酒8瓶,标价11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尚未销售;交易过程无任何票据。

    在2016年5月6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1份《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该报告书中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古井贡系列年份原浆酒的鉴定结论为:“经对此送检样品进行检验,认定此样品属假冒我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牌年份原浆酒”。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合肥市工商局局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古井贡”的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白酒,属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牌白酒。其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按照涉案商品的标价计算,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计13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酒6瓶、古井贡5年年份原浆酒8瓶。

 

    2、罚款2000元。

  代理人认为,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安徽双赢知识产权 代理人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