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登记

涉外著作权

发布日期:2014/4/6 浏览次数:4687

 涉外著作权的概念

涉外著作权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著作权。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的解释:凡涉外关系一方、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标的物在外国,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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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作品著作权的登记

涉外作品登记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 登记申请表

⒉ 申请者身份证明材料

⒊ 权利保证书 (请公正、认证)

⒋ 作品说明书

⒌ 作品样品(一份 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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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著作权法律适用

折叠(一)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涉外著作权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国际条约,而相关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伯尔尼公约》: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1887年12月5日生效,由缔约国组成伯尔尼联盟。到2003年7月,已有151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在《伯尔尼公约》中涉及到三项基本原则:

① 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内容:a. 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约成员国内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b. 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的第一版是在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则可以在公约成员国内享受到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c. 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个成员国有经常住所,须视其为该成员国的国民而提供版权保护。

② 自动保护原则,指获得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无须任何手续。换句话说,只要作者创作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来,就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不需要履行登记、缴纳样本等手续。

③ 独立保护原则,指作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除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为保护作者权利所提供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2、《世界版权公约》:

该公约于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内瓦缔结,1955年9月16日开始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制品公约》:

该公约于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1973年7月生效。我国于1993年4月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

这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成员代表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我国生效。TRIPS协议是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方面,将包括《伯尔尼公约》在内的几个国际公约纳人其中,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给予著作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成员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最低水平。

折叠(二)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涉外著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程序法的适用及实体法的适用两个方面。

1、程序法的适用:

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一般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若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上述两法有不同规定的,则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实体法的适用:

在著作权法领域,对于我国著作权法与相关的著作权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之处,我国已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故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主文部分,仍不用引用相关的国际著作权条约,而仅引用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的相应法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