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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使用商标,被索赔15万

发布日期:2025-7-28 浏览次数:207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品牌的带动效应越来越明显,但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对商标法意识淡薄,在使用商标上不依法依规行事,有意或者无意导致了许多商标侵权事件发生,下面来看一个经典的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享有的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都为第33类,被告在其生产的涉案商品上将其享有的的注册商标“贵州醇金贵”拆分为“贵州醇”和“金贵”使用。被告虽然对第7173723号“贵州醇金贵”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但其使用中不规范使用,以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后法院裁定被告侵犯第1151018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