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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对“武良叶”商标注册提出无效

发布日期:2024-8-13 浏览次数: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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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粮液之前已经多次为商标权而发起诉讼,三粮液、九粮液、五羊液、大午粮液等都成为其被告,这些被告也无疑都被打上“傍名牌”的标签。实际上,近些年五粮液在商标保护方面有诸多纠葛。为了防止别人抢注,五粮液陆续申请注册了“数字+粮液”等多个保护性商标。从“一粮液”到“千粮液”,五粮液几乎都注册了一遍。但五粮液并不能将所有商标都揽入怀中。


     2023年07月03日福建武良叶茶业有限公司注册第40702277号“武良叶”商标,核准类别在43类。商标在异议期被人异议,没有异议成功,反而注册下来被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无效宣告成功,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无效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是国内著名的酒类生产企业,旗下“五粮液”品牌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6951490号“五粮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第3467940号“五粮液WULIANGYE”商标、第160922号“五粮液WULIANG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到达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


三、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 “武良叶”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五粮液”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02

本案中,涉及到驰名商标,那么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有什么不同呢?


驰名商标有其特殊性,一般商标只能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而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获得同类保护,还可以获得跨类保护。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商标只能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而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获得同类保护,还可以获得跨类保护。


眼下,各市场主体商标保护意识日渐加强,商标申请后注册越来越难,市场行为中搭便车、蹭知名度、山寨等情况屡见不鲜,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我们建议市场主体增强保护重要商标的意识,在申请注册主商标的同时,注册防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