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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专利敲诈勒索第一案二审判了

发布日期:2021-10-29 浏览次数:2083

                   专利敲诈勒索第一案二审判

 

上海浦东检察院提起公诉称:

被告人...以专利权诉讼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上市、融资等为要挟,与被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解协议等,迫使对方支付钱款,换取其撤诉或不再主张专利权,先后迫使4家被害单位与科斗公司等单位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和解协议,以专利实施许可费、补偿款等名义向被害单位索取216.3万元,实际得款116.3万元。


该案被媒体称为“专利权敲诈第一案”。


2019年9月30日,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李兴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李兴武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



浦东法院认定第二、三、四节事实不构成犯罪

 

 

财产犯罪的刑事违法必须以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判断为基础。财产转移在其他部门法上违法是财产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只要财产转移在其他部门法上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不可能成立财产犯罪。


本案在案的证据只能认定被告人李兴文在认为上述四家单位侵权的情况下,向对方提出诉讼或者协商补偿,不能因为被告人李兴文提起诉讼或者协商的时间系相关单位处于准备上市或者融资的敏感节点,就认定李兴文对涉案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浦东法院认定第一节事实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李兴文、李兴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采用人为的方式弄虚作假,制造被害单位侵权的假象,以此作为要挟的借口和手段,通过起诉和举报等方式阻碍被害单位上市,引起被害单位相关人员的恐惧心理,进而索要被害单位财物人民币80万元,实际得款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