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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六个核桃”商标无效宣告案带来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9-5-8 浏览次数:3149

                             解析“六个核桃”商标无效宣告案带来的思考

“六个核桃”商标基本案情

    从官方显示,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姚奎章于2006年1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2008年4月15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3年11月15日,河北智尊智圣饮料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该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六个核桃”商标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大量销售、广告、合同发票凭证等证据可知,使用争议商标的产品的销售区域至少涉及全国13个省和直辖市,被申请人聘请了梅婷和陈鲁豫作为使用争议商标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并通过报纸、户外广告牌等方式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争议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多项荣誉证书,并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通过其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因此,争议商标符合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并未违反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维持注册。

   双赢商标代理人 总结:商标注册的撤消制度来看,申请商标的撤消三年未使用商标,一是我们提出时,要看被 申请人是否可真实使用,如果使用了,提出撤消就有风险;二是加重了商标持有人的额外负担,不应该做的事,扰乱了正常的商标使用管理秩序。